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
批捕之后仍然有可能适用于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如果相关的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满足了以上条款中所规定的其中任意一种情形,例如可能会面临的刑期较短,亦或者存在着严重疾病,或者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等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理由,并且
保证在进行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
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或者是由于
侦查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话,那么这些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尽管在被批捕之后,依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但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还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综合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