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宗旨在于维护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受逃避侦查、
起诉与审判压力影响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到相应程度的自由权益。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与其
刑罚的实际执行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亦即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视为同一概念。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阶段的时间界限,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假如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追究当事方
刑事责任的事实,或取保候审期已满的话,则需立即撤销取保候审的限制措施。一旦
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者便可重获自由,除非经由法院裁决判定有罪且决定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