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明确指出,若有人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技术协助或是其他形式上的援助,且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程度较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此人便可能会面临至少三年以下
徒刑、
拘役或
罚金的严厉
刑罚。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有任何人在全然知情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行为时,为其提供协助服务,并且涉及到的
经济损失高达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已经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标准。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悔过表现、是否存在
立功表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