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
盗窃犯罪行为的
追诉时效期限,主要是根据其所涉及的
盗窃罪法定最高刑来加以决定。具体而言,若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低于或等于五年
有期徒刑,则该
追诉时效为五年;反之,若法定最高刑高于五年但未超过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该追诉时效将延长至十年;再者,若法定最高刑超过十年但未达到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该追诉时效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最后,若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那么该追诉时效将长达二十年之久。然而,若在二十年的时效
期限届满之后,司法机关仍然认为有必要对该盗窃案件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盗窃罪的时效期限是根据具体的法定最高刑来进行相应调整和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