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其主要针对涉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
量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对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此类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关于偷拿小
偷钱财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
主观故意;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秘密
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最后,被窃取的财产价值必须达到法定标准。若偷拿小偷的钱财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即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实际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并且被窃取的财产价值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然而,具体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如果偷拿小偷的钱财并不符合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不构成
犯罪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们不能简单地得出偷拿小偷的钱财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结论。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