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依法决定并执行。然而,该法条并没有对在作出取保候审判决前是否必须通知受害者做出明确规定。而取保候审的决策往往是根据案件
当事人,即涉嫌罪犯或者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潜在刑期、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身体状况等等来作出的。据此判断,通知受害者并非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的法定程序性义务。实践操作中,为了维护受害者的知情权与参与度,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有可能在做出取保候审决策之前通知受害者或受托人,以使受害者能够获取案件最新动态及可能预见的法律后果。然而,这种方式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也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
处理方式。所以,是否通知受害者,应当视具体情况和
司法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