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自护措施开始实施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是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均未出现任何停滞现象,同时亦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更无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状况发生,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应可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与待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之后能否继续实施
逮捕作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因具体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案件的推进程度、
证据的搜集情况、法律程序的完成进度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等等。倘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逮捕,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逮捕情形,便有权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因此,是否决定逮捕并非仅取决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长短,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因素。即便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只要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仍可依法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