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环节大致可划分为如下三个关键阶段:
首先,
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接收到相关案件并正式
立案之后,便有权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此举主要目的在于防止
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司法调查或继续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后,后者将对案件展开全面审查,若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则有权作出相应决定;
最后,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提交至人
民法院,由后者负责对案件进行
公开审理,如经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仍需继续被
羁押,则有权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下,有权先行
拘留犯罪嫌疑人,这便是刑事拘留的首要阶段。此后,案件将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后续各阶段的处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