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二百零八条之明文规定,从执行
刑事拘留的命令直到最终作出裁决的漫长过程中,究竟要耗费多长的时间,这得依据讼争案件的独特性质来决定。假如在采取了
逮捕措施之后,侦查部门的
羁押期限被设定为两个月。若案件的复杂性超出预期,导致
期限届满时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那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因此,从理论上讲,从执行刑事拘留的命令直到最终作出裁决,可能需要的总时间不会超过三个月。然而,根据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期限被明确规定为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那些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延长三个月的
审理期限;若特殊情况仍然需要进一步延长,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或者人民检察院需要
补充侦查,那么审理期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综合以上所有因素来看,从执行刑事拘留的命令直到最终作出裁决,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是否变更了管辖权等诸多因素而产生差异,但是从理论上讲,可能需要的总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