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倘若涉及
贪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
被起诉之前能够如实地交代自身的
犯罪行为,真诚地表达忏悔之情,并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追缴
赃款,通过此类举措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各种不良后果,那么就有可能按照上述条例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予
刑罚的宽大处理。据此可知,对于涉嫌收贿罪的
犯罪分子而言,主动归还
违法所得,若其表现符合以上的庭审前
自首情节,原则上也能在此基础上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
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的大小,则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由法院作出的公正裁决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