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一条,公安机构在对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进行审查时,如认为其具备
逮捕必要,则应在法定拘留期(三日内)内向所在区域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等待审批结果。在此基础上,若情形较为特殊,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当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申请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而人民检察院方面,他们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对于那些仍需继续调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据此,
刑事拘留七日后是否能获得释放,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决定。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因此,刑事拘留七日后,被拘留者有可能会得到释放,但具体能否释放,还需视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