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的法律条款,实施
刑事拘留措施需满足下列任一情形:
首先,涉嫌
犯罪嫌疑人正处于策划筹备阶段,或已经着手施行罪行,或者罪行已完成但立刻被公安机关察觉;
其次,遭受侵害者或是目击
证人当面确认其犯下罪行;再次,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其他地方搜集到足以证明其罪行的
证据;再者,
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有意寻求自杀方式逃避责任,或是试图逃离现场;接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结束后设法掩盖证据湮灭事实,或者编篡口供以误导调查;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住处等
个人信息尚未查清,无法确定其身份。此外,对于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群体
性犯罪倾向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也将进行
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