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模糊与
取保候审的关系问题,它并不能直接决定一个
犯罪嫌疑人口否能被批准取保候审。实际上,对于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其关键因素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犯何罪及其可能产生的严重程度,以及他们对社区造成的潜在危害等级,同时,还包括是否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模糊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面临的
刑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不必要的错误
羁押现象发生。然而,这种决策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权衡。总的来说,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
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而事实模糊本身并不是决定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