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确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
罪名的判定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必须在主观意识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
其次,行为人须为他人的类似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协助,且该种行为具有实质性的恶劣影响;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初次触犯相关法律的人员来说,若能有效地证明自身并未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或者仅提供了非关键性的技术支持或协助,且其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不严重,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们有可能获得不
起诉的处理结果。然而,实际情况中,是否能够得到不起诉的处理,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例如
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
证据的充分性、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方的认罪态度等等。如果初次
违法者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其行为的恶劣影响较小,同时也满足法律规定的不
起诉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给予不起诉的处理。但是,最终是否能够实现不起诉,仍需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决策。值得注意的是,不起诉并不代表行为人无罪,而仅仅是检察机关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法律适用选择。一旦检察机关决定
提起公诉,案件将会进入到审判阶段,由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证据材料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