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
其次,行为人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协助;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即便行为人并没有
从犯罪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只要他/她提供了上述帮助,而且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其他犯罪,那么法院可能会按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因此,虽然行为人没有从犯罪中获取实际经济利益,这并不妨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但是却可能会对最终的
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