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能够达到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包括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各种情况;也包括有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这一类情况;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然而,
拘留三十天并不能直接作为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因素,其关键之处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是否满足上述提到的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若满足这些条件,即便已经
被拘留了三十天,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即便是尚未被拘留,也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是否能进行取保候审,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