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处理
公诉案件而言,其审理的最长期限应当在二个月内宣判完毕,且禁止拖延至三个月以上。倘若在此基础上还有特殊情况存在,例如,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伴随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又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在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可以适当延长至三个月。如果经过再次审批还需要进一步延期的话,则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若人民法院因故发生了
管辖权变更,那么
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应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对于
猥亵罪这类案件来说,其审理期限通常应控制在二个月之内,然而实际的结案时间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涉及补充侦查、是否发生管辖权变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