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特定条款,若
犯罪行为被判定为构成
犯罪,其基线
量刑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相适应,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罪犯自愿认错并表达明确的后悔之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被宣告
缓刑后不会给所在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经审判机关的严格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即可宣告其缓刑执行。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对于那些
未满十八岁的少男少女、正在孕期的女性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长者,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宣告缓刑。此外,即使被判
处罚金或
剥夺政治权利等
附加刑罚,这些
刑罚也必须得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