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示,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对于
公开审理的
公诉案件作出
判决和裁定所需的法定期间被严格限制在二个月内,此期间自法院受理之日开始起算,最晚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时限。当案件可能判处被告
人死刑,需要同时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需要进行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等)时,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下,
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三个月。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如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将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实际接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而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通知书中提及的开庭日期可能会受到以上法律条款的制约,具体的开庭日期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且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会在二个月内安排
开庭审理。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那么开庭日期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