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面对
被拘留者时,若其行为涉嫌构成
犯罪且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就
盗窃罪而言,其
批捕时间的上限为三十日,具体的审批时间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申请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