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无需实施
逮捕或
拘留行动的
犯罪嫌疑人员,可将其
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范围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其居住地进行审讯,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展示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合法证明文件。这项规范表明,
异地传唤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只要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
管辖范围之内,或者在其居住地进行审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即可。此外,传唤与
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除非案件情况极其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时,此时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异地传唤是被允许的,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时间及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