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
逮捕之后,若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慎评估,认为已经无需再继续进行
羁押时,便有权力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则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对该处理结果的回应告知人民检察院。换言之啊,倘若在满37天的
刑事拘留期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仍被
批准逮捕的话,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继续对其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一旦发现不再需要羁押,他们有权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此做出决定,并且将决定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