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前提条件须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刑期、潜在的社会风险程度、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及已经
拘留的时限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口供记录完毕本身并非决定
当事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而关键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满足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若在口供记录完成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等,则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倘若口供内容揭示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涉及较为严重的罪行,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取保候审的因素,那么他们很可能无法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