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类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
刑罚较轻、不会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以及存在特殊需求需予以关照等情形——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上述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