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法条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
行为人没有从中谋取任何利益,只要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进行
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的地步,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次数较多、涉及的领域较广、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等等。举例来说,如果涉案的资金流动总额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这很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即使行为人并未从其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也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被判
处罚款或者单独执行
罚金。然而,要确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应该如何
量刑,还必须考虑到许多具体的因素,例如行为人对于他人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主观认知程度、提供帮助的详细情况、涉案资金流动的性质和来源、是否存在其他的
犯罪行为等等。如果仅仅只有涉案资金流动的数据作为
证据,但是缺乏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确实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并且为他们提供了帮助,那么这样的情况可能无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总的来说,如果涉案资金流动总额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是行为人并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那么这个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如果最终被判定为犯罪,那么行为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要被判处罚款或者单独执行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