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
盗窃罪的
犯罪者,在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同时,如因其实施
犯罪行为导致
被害人承受了
经济损失,该犯罪者亦应依据实际情况被判定
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意指,盗窃罪的罪犯需担负起赔偿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义务。具体的赔偿数额及其执行方式,通常须经由
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明确无误地确认,其中囊括但不仅限于已遭盗窃物件的价值、
受害人蒙受的损失等各项内容。若该罪犯的
个人财产无法全额支付所有的赔偿款项,抑或当判处其部分财产予以没收时,其首先应当承担向被害人提供充分合理的
民事赔偿责任。总额来说,盗窃罪的罪犯必须为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具体的赔偿数额与执行方式则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