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的批准权可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行使。此项条款并没有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必须需要由
犯罪嫌疑方或者被告人的家人进行操办做出
强制性规定,相反,它所揭示的是当
取保候审条件满足时,执行机关的确定。因此,对于取保候审这一环节,
家属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必须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