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醉酒这一特定生理状态并非直接成为能否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的决定性要素。实际上,
取保候审的最
终审批结果将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种类及程度、对潜在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而定。若醉酒状态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正常参与
诉讼程序,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仅凭醉酒这一单一因素并未纳入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可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之中。因此,是否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还需依据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