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在进行
公诉案件审理时应该在两个自然月内完成,最长的审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自然月。但是如果该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某些特殊情况的话,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批授权,我们可以将
审理期限适当延长三个自然月;倘若此种延长仍然无法满足需要,则须向上呈报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批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
管辖权变更的情况,审理期限就应从新的受理法院正式接收案件开始复位计算。同样的,如果由人民检察院对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了补充调查,
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移送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便会重算相应的审理期限。关于取保候审宣判后的程序流程,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审理期限内作出判决结果,若需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判决书下达后,如果被告人对此持有异议,他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从而启动
二审程序。反之,如果被告人既未上诉也未提出
抗诉,那么判决书自生效之日起,便将进入执行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