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接受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包括不能擅
自离开所属市区及县城范围;应于发现有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立即向负责机关报告;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且已缴纳
保证金者,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同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
担保人,亦或是变更为
监视居住或执行
逮捕。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重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对其实施逮捕的,可先对其采取
拘留措施。这就意味着,倘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且在实施逮捕之前,可能会先对其进行拘留。在此过程中,通常会通知被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而在拘留期间,
被拘留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