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范,对于
受贿罪之定义乃
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职务之特殊便利,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图为他人谋求利益之行为。关于受贿罪的惩罚标准,则依其所获取的贿赂金额及其情节轻重而定。然而,您所提出的问题中所涉及的乃是“收受假币”这一事项,而前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假币能否作为受贿罪中的“财物”予以认定。通常而言,财物应理解为实际存在并且具备价值的物品或财产,而假币由于缺乏真实货币的价值与流通性,可能无法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因此,依照现行
法规,单纯的收受假币行为或许并不足以直接构成受贿罪。然而,若收受假币的行为涉及到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或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
回扣、手续费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情节较为恶劣,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其他相关
罪名,例如
诈骗罪、
贪污罪等等。总的来说,虽然收受假币本身未必构成受贿罪,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