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经做出
拘留决定的人员,判断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在该
拘留期限的最后三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若涉及特殊情况,则该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四天。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
多次作案及以团伙形式作案的重要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更是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握好从接到公安机关所呈递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之日起计算的七日内,及时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
刑事拘留开始直至人民检察院完成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通常总共需要七天或更少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则可能会延长至三十天。同时,人民检察院做出
批捕与否决定的时间也同样限定在七天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