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倘若某位自然人明悉他人借由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的真相,仍然为之提供粘性的技术支撑或者实质性的协助,并且情节极为严重,那么他/她有可能被判处至少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面临
拘役惩罚,另外还可能需承担
罚金刑责。若涉及到的是
单位犯罪行径,该单位将会面临罚款惩罚,同时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照前述条款接受相应处分。但倘若有人一心从事拨打电话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行为,则可能在此过程中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种情况)。然而,在是否构成
犯罪及应当如何
量刑等问题上,还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状及其严重程度来做出判断。若此种行为满足前述法律条款中的“
情节严重”条件,那就很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反之,若情节尚且轻微,甚至便无法构成犯罪,或者只面临较为轻微的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