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强奸
犯罪行为未予
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
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并依法做出决定,同时应将复查结果通知被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此乃被不起诉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若其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