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其针对人员进行
拘留时,依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
被拘留人的
直系亲属;唯一例外情况是当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嫌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原因,在通知后可能会妨碍到侦查工作的进行。所以,如果任何人均因涉嫌洗钱罪而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话,除非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都必须按照规定通知其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