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乃是雇佣双方评估彼此是否满足聘用要求与期待,以及求职者判定公司是否为其提供的相互审视和选择期所设立的时期。在试用期中,若雇主能够举证证明员工无法达到录取条件,有权依法
解除合同关系,而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依照实际出勤天数进行
工资结算,以体现
工资支付的公正性。
因为此时结算的仅是试用期期间的
工资,因此理所当然地应以
试用期工资作为标准来计算薪资。其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所领取的工资,不允许低于雇主单位同职位工作中最低档次工资,或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报酬的百分之八十,且也不能低于雇主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旨在确保
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