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也,
拆迁补偿并不涉及户口问题。其具体计算标准为:
1.被
拆迁房屋的价值应不低于同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该价格需由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
房屋征收估价法》评估确定。如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提交给估价机构复议,或向专家委员会寻求鉴定。
2.对于因征收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需综合考虑房屋效益及停工时期等因素进行计算补偿。
3.
拆迁户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亦可选择实物置换。选择实物置换者,当地政府应提供合适房屋以偿还被拆迁房屋与置换房屋的差价。同时,若因旧城改造导致个人住房被拆,在改造地段置换新房时,政府亦应对此进行补贴。
4.拆迁强制搬迁期间,拆迁方需对被拆
迁户支付搬迁费用;选择实物置换时,在置换房屋正式交付前,政府还需对被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过渡用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