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买
卖房屋的交易中,若卖方故意掩盖房屋实际存在的质量缺陷,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卖方索求相应
赔偿,并在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交易时,买方也拥有合法权利
解除合同关系。
2.假如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过卖方已经诚实地将这些瑕疵点,或者买方已经清楚明白了解房源的所有瑕疵点,那么卖方无需为在购买后出现的这类质量问题承担任何
民事赔偿责任。
3.要是房屋存在一些隐蔽性的瑕疵点,比如这个瑕疵不是在卖方装潢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而是房屋自身固有的,除非有真凭实据来证明卖方在出售前已知情且没有向买方告之相关情况,否则,卖方在这场交易中的瑕疵
担保责任并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
抵押,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