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亲自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
身份证异地受理站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同时需向该受理点交纳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
其中,对需要申请更换居民身份证的朋友们,除提交相关的居民身份证外,还须提供户口簿以备查验;对于需要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则只需提交
居住证作为证明。
当异地受理点受理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换领和补领申请后,他们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当地户籍的县级公安机关会依规迅速进行审核并发送签名证书。
收到经过审核和签署的制证数据之后,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将制作出的证件进行最后的验证工作并予以发放。申请人可以凭借领证回执前往先前提交申请的受理地点领取证件。需要注意的是,若选择更换证件,在领取新证的时候必须将旧证件上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