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未成年子女证件遗失所带来的不便,请务必准备好以下证明文件:
首先,需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以供查询验证;
其次,携带《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进行核实比对;
再次,需提供儿童本人半身标准照,以便正确识别身份;
第四步,须持有户口簿以及作为
监护人之
身份证件,以备查验;
最后,要求未满16周岁的子女,必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前往相关公安部门进行实时办理,并且必须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相应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