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因受意外
人身损害而致残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时,通常需以其受伤前的薪酬水平作为依据。
然而,由于实际从业期间时间较短且
工资未足额发放,故在司法实践中常按照
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资标准进行衡量。若劳动合同并无相关条款,则应参考
当事人所在用人单位与其从事相
同工种或相同岗位的员工的同等薪资标准来确定其正常投入生产活动期间的薪酬水平。对于尚未完成一个完整工作周期即不幸遭遇
工伤的
劳动者,其工伤康复时期的
工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
一,若劳动者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对此有所明确约定,那么该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内所应获得的薪酬便应按照劳动合同上所记载的具体金额进行计算。
第
二,若劳动合同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说明,依照公平公正的职业待遇原则,考量同工同酬的概念,可将这名劳动者视作与其他同类岗位员工在工资层面保持相等地位,以此标准估算出其在工伤期间内应得的薪酬收入。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