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购置房屋,婚后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若
产权登记仅属一方
当事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套房产不应被视为夫妻间
共有财产,然而其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依然应视作夫妇
共同财产范畴;倘若
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会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共同
购房,婚后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的情形中,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例如,婚前由男方独自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的房产,若产权证书上只刊载了男方姓名,依照法律规定,此房产当视作男方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时无需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房屋所有权归属男方所有;但就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女方仍有权向男方请求
经济补偿,而对于婚后房价上涨带来的增值收益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女方亦可向男方寻求相应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