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两个儿子
离婚后
抚养权归属及女方支付
抚养费责任的事宜,若女方明确表示不愿承担
抚养义务,则应由男方作为主要抚养
责任人,而女方则需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子女抚养费用。然而,若离婚双方对子女均无意抚养,那么对于这类情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途径为,鉴于子女是婚姻关系的见证与维系之一,法律上将其定义为婚姻情感的纽带,因此,夫妻双方均承担着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倘若双方同时表示放弃抚养权,将会有损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基于此种考虑,法庭通常不会准许该类
离婚申请;第二种方式则是,法庭会先决定由其中一方先行暂时负责照顾子女,而后在适当时候进行抚养权的最终决定。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
离婚诉讼阶段,如然双方均表示无力或拒绝抚养子女,可由法庭首先裁定由其中一方担任子女的暂时抚养者。
若父母未能有效履行
监护职责,导致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诸如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以及学校乃至少年儿童保护机构等相关组织,都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充当临时
监护人角色,并具备权利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追索父母所欠付的抚养费用。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理应承担的抚养义务是无
法规避的,无论离婚与否,都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确保问题得以妥善处置,尤其是绝不允许通过离婚这一途径来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
在离婚
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