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孕妇员工存在法定过失时(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其
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然而,当孕妇员工没有出现法定过失时,则相当于非法解除,此时应予以相应的
赔偿:赔偿倍数应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需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应付给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时间不到六个月,那就只能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任何机构和组织都不能因为婚姻状况、怀孕、
产假及哺乳期这些因素,而解雇女性员工,或者单方面终止其劳动合同。这其中包括如果公司没有充足理由就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说明了:公司与员工达成协议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者,《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详细列出了,对于以下情况,公司无权依据第40条以及第41条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公司在产假开始之前解雇怀着身孕的员工,那么它必须支付产假的薪酬:即128天产假的生育补贴或工资,这项费用将等于 元;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也有提到,在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会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所有员工每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统计并给予发放。对于没有购买
生育保险的公司来说,它们将按女职工在产假前的工资水平来支付生育津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