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对于
治安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
受害人,享有两条有效的
申诉渠道:
行政复议及
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作为被
处罚人可在规定时限内请求行政机关对原处罚决定予以重新审议的权利手段,若
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决定显失公允,触犯到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人便拥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律法规定,受害人应自知悉具体行政行動发生之日起60天以内提出行政复议之申请。另外,倘若受害人为治安事件的受害方,且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行政惩罚和受害人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联性,如此情形下,受害人同样获得了在得知具体行政行動产生之日起长达三个月内向法院
递交行政诉讼申请的权力。依照我国相关律法规范,法院理应对受害人的
起诉请求予以接受并依循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