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饮酒之后遭受车祸,此种情况下责任归属须依据特定情况进行深入评估。通常暂分为全部责任以及
无责任两种情况。在此我们全面解释每一种情况的特点:
第一种情况,即全责与无责:当一方
当事人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罪行导致交通事故的时候,这种当事人应该为事故担负全责,而事故的其他参与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则无论对方是否有任何过错,皆应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如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其他方当事人无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将负责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最后,若有当事人选择逃跑,使得现场的情况发生变化、
证据消失,以至于交管部门无法查明是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真相,此时逃跑的当事人则需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此外,如果有人故意破坏或
伪造现场,甚至毁灭证据,那么他们也必须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对于
驾驶机动车所发生的与车辆本身相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能及时停车、保护现场,从而导致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该当事人应当负起全责。还有一些特殊的条件,例如有
报案条件却没有报案,耽误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或者没有及时
报警,同样使得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这些当事人也都需要对此事故负责。
第二种情况,即
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话,那就判定其负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例如在
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都存在
违规行为的,但是在事故中的作用较大的一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负次要责任;倘若事故发生以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导致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那么机动车一方就需要负起主要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则负次要责任;而且,不论是何种情况,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既未立刻停车又未保护现场,以致于无法查清事故的基本事实,那么这个时候,机动车一方就需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种情况,即同等责任:如果因为双方(或超过两个)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同时引起了交通事故,并且他们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当的话,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同等责任;反之,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各个当事人都存在着违规行为,然而它们在事故中的作用却是基本相当的话,那么他们亦应承担同等责任。此外,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面当事人都无法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或者无法及时报告事件,导致无法证实交通事故是否真实发生的时候,那么他们仍然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至于第四种情况,则是不明确责任:当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
责任认定的时候,交管部门便会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记录事故的确切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状况以及通过调查所得出的重要事实,但是对于事故责任却不会作出明确判定。此类事故可能包括车辆之间的碰撞,或人或动物与车辆发生的碰撞等。
在此再次强调,本文仅供参考,实际案件的判断还需结合更多的实际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解答。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