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在聘用
劳动者过程中未能履行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之义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仍可以被认定为已建立了
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都满足法定的
主体资格要求;
其次,所确立之劳动关系应基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贯彻实施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按照其安排进行具有报酬的劳动活动;
再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最后,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不过当我们需要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使用以下
证据:如
工资支付凭单或者花名册(记载员工薪资绩效信息)、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用以证明职务的认证工具像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于申请就业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资料;以及考勤记录等等;此外,其他相关人员的佐证证词也可作为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