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
试用期内提出离职,而公司未予批准时,该员工仍有权依法先行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而言,只需提前三日向其供职的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辞呈便可享有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便公司未予以批准,此举亦不会对劳动
合同的解除产生任何影响。在此种情形之下,员工应积极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事宜,同时敦促公司尽快结算应付的
工资款项。
如若公司依旧坚持拒发工资,员工可选择采用
劳动监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这两种途径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