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于高速公路路段期间,遇突发状况撞击异常物体导致车辆受损极其严重,保险公司依照双方所签订的
保险合同约定履行
赔偿责任并依法向贵方支付相关赔款之后,按照我国立
法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展开了合理合法的追偿行动;
然而在经过数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有关事项诉诸于
司法途径,最终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
证言证据,做出判决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追加
赔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标的车车主签署了保险车辆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了向高速公路管理方的
代位求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