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境之下,丧偶儿媳具备法定的
遗产继承权。但需注意的是,她并不仅仅需要承担维持生计所必需的供养义务,更重要的是,必须切实履行主要的
抚养责任方能成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未能充分履行这一职责的,将无法取得与其他第一阶继承人相同的遗产享有权。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精细规定,出于实际地位、社会传统以及伦理观念等方面的考虑,丧偶儿媳和女婿虽然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的抚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但若他们实实在在地承担了主要的抚养负担,便得以依法享有一定程度的遗
产权益,此举在法理及道义上都有其充足的正当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